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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於113年11月11日上午8:30至12月5日中午12:00受理申請

教育部為充分發揮政府獎學金效益,與20所世界頂尖大學合作設置以下各項獎學金:臺灣劍橋大學獎學金、臺灣牛津大學獎學金、臺灣聖路易市華盛頓大學獎學金、臺灣南加州大學獎學金、臺灣加州理工學院獎學金、臺灣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獎學金、臺灣柏克萊加州大學獎學金、臺灣西北大學獎學金、臺灣康乃爾大學獎學金、臺灣芝加哥大學獎學金、臺灣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獎學金、臺灣哥倫比亞大學Artsand Sciences、Engineering and Applied Sciences及Public Health學院獎學金、臺灣-哈佛Kenneth C. Griffin GSAS獎學金、臺灣澳洲國立大學獎學金、臺灣雪梨大學獎學金、臺灣荷語魯汶大學獎學金、臺灣洛桑聯邦理工學院獎學金、臺灣鹿特丹伊拉斯莫斯大學獎學金、臺灣韓國科學技術院獎學金及臺灣京都大學獎學金共20項,共同出資選送我國優秀學子赴各該校就讀博士班課程。

 

獎助額度與期限:

本獎學金原則獎助學費及生活費,獎助期限為3年或4年,各校略有差異,每年須由合作大學評核學業表現,通過者方得續領下一學年獎學金,詳見「114 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

 

獎助名額:
除加州理工學院、西北大學及韓國科學技術院等3校獎助名額各為至多3名外,餘每校獎助名額至多5名,名額不得流用。

 

申請資格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臺、澎、金、馬等地設有戶籍,且未獲博士學位者。
  2.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或國外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本部參考名冊,並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畢業學校未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者,得檢具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其學校應已列入教育部認可名冊,並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或香港、澳門大專校院畢業(或應屆畢業)者,學校應已列入教育部認可名冊,並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其畢業或應屆畢業之要求,依各合作學校博士班入學要求及規定。
  3. 符合合作學校114年博士班新生報名資格相關規定(已獲合作學校錄取舊生延後於114年入學者不符申請資格),且申請者須於網路報名截止日(113年12月5日)中午12:00前已向合作學校申請114年博士班入學。
    另入學申請表件如有要求應註明或勾選申請本獎學金者,務須註明或勾選,始具本獎學金申請資格。
    有關合作學校博士班入學申請及註冊入學期限,請參見「114 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一覽表」
  4. 未同時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各類出國獎補助款。
    係指教育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政府預算所提供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之經費(如傅爾布萊特獎學金)。但軍公教等公職人員,曾經服務機關在職訓練性質出國進修,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不在此限。
  5. 已領取本部公費留學獎補助金(如:公費留學考試、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留學獎學金甄試、臺灣重點領域獎學金及其他教育部與國外合作設置獎學金等)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6. 申請合作學校雙聯學位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7. 除申請洛桑聯邦理工學院者,應合作學校要求不得同時申請其他項獎學金外,得同時申請多校。
  8. 公費生及有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實習生、軍人、警察等),應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甄審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
請欲申請者於113年11月11日上午8:30至12月5日中午12:00期間線上報名完成。

 

詳情請參考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網頁,或下載114年「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甄選簡章查詢。